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高聖芬
被 告 王姿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部 分有罪、部分無罪,自訴人僅就判決無罪部分中附表一編號 3、4、8、9、11、12、16、17、18、28、32、34、35部分不 服提起上訴(有罪部分因自訴人、被告均未上訴已告判決確 定),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