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8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微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
第1907、1908號、110年度偵字第25873、42300號、111年度偵字
第1838、95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 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 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 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 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 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 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 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 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 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 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本院 審理中當庭陳稱:只針對量刑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02頁 ),是認檢察官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無訛。依據前 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 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 罪名:
㈠犯罪事實:
溫微澧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 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存、提款之正當用途,均可自行 申請使用,且個人申辦帳戶提款卡、密碼資料並無法用來繳
付國家稅金之用,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順利取 得詐欺犯罪所得,並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獲 ,均係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金融 機構帳戶帳號、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不熟識之人,常與 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集團利用作 為人頭帳戶,並利用以向他人詐欺款項匯入後再行提款,因 而幫助詐欺正犯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之人轉帳或存入 款項遭提領後,因無法接續查出何人提領、收受,而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順利逃避國家追訴之洗錢效果,竟基於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 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接續犯意,於民國110年 3月1日15時3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先將附表一編號1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又於隔日再將附表一編號2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 金融卡、存摺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時地、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告訴 人,致其等誤信,且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 員以網路銀行約定帳戶之方式轉出,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而 掩飾、隱匿附表二所示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實際去向,而幫 助身分不明之人詐欺取財及洗錢。
㈡所犯罪名: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溫微澧以幫助他人犯洗錢等罪之不確定故意,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犯罪情節及惡性,與實施詐騙之詐 欺正犯不能等同評價,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資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因而致告訴人吳懿範、黃惠筠、黃暄凱 、賴薪雅、王怡仁、陸劍華、陳君蕊、王瓊微、陳宏鑫、許 雅淳、曾馨意11人(以下合稱告訴人11人)共被詐騙新臺幣 (下同)137萬1,974元,金額非少,且被告未積極賠償告訴 人11人之損害,而原審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4月,兩相衡酌
,難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原審所判刑度實屬過輕,難謂 與一般人民法律感情相契合,應予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判云 云。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 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 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 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 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 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知悉國內現今 詐騙犯行盛行,且得預見交付其申辦帳戶資料予不熟識之人 ,可能為詐欺或其他不法犯罪集團所取得,並用以遂行詐欺 犯罪或不法用途使用,並使該等詐欺所得贓款真正去向、所 在得以獲得隱匿,妨礙執法機關追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犯罪 ,並使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仍率 爾將其申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交予完全不認 識之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詐取犯行,並順利詐 得被害人財物,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及 面臨求償無門,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洗錢犯 行,增加遭受詐騙之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應予非難,兼衡被 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詐騙 金額;復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調解協議,亦未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暨被告所陳之智識 程度、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 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又告訴人11人所受詐騙金額及被告 迄未賠償告訴人11人之損害等情,業均經原審納為量刑因子 ,自難認原審就量刑事由有所疏漏未予考量而有未當之處, 縱與檢察官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 或違法。是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案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應以原審法院認定 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業如 前述,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96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 理,附此敘明。
六、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審理,檢察官張羽忻移送併辦審理,檢察官凌于琇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附錄原審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所有人 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溫微澧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溫微澧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證據出處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案號 備註 1 吳懿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先透過IG、LINE聊天取得告訴人吳懿範信任,再提供假投資平台spring,詐騙告訴人吳懿範,使告訴人吳懿範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15時3分許 10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吳懿範110年3月21日警詢(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93至94頁) ⒉告訴人吳懿範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159至18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95至96頁、99頁、115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110年3月2日15時28分許 10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3日15時53分許 8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 黃惠筠 告訴人黃惠筠之友人於110年3月2日13時24分許前之某日某時,透過LINE介紹詐欺集團成員,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介紹假投資平台Meta trader5,誘騙告訴人黃惠筠以上開平台投資美股,致告訴人黃惠筠誤信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3時24分許 5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黃惠筠110年3月4日、3月6日警詢(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285至287頁、第291至293頁) ⒉告訴人黃惠筠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311頁) ⒊告訴人黃惠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313至3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295、299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110年3月2日13時25分許 4萬6,000元 3 黃暄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2日先透過IG向告訴人黃暄凱介紹假投資平台Meta Trader5,詐騙告訴人黃暄凱,使告訴人黃暄凱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3時43分許 2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黃暄凱110年4月23日警詢(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⒉告訴人黃暄凱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387至4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337至339頁、第341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110年3月2日16時6分許 3萬元 4 賴薪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4日先透過FB、LINE聊天取得信任,再提供假投資平台幣安、Citigroup.bo,佯以投資比特幣詐騙告訴人賴薪雅,使告訴人賴薪雅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6時6分許 10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賴薪雅110年4月24日、4月29日、5月23日警詢(110年偵字26611號,第9至10頁、11頁、13至14頁) ⒉告訴人賴薪雅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110年偵字26611號,第15至16頁、第17至24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110年3月2日16時7分許 9,594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3日15時15分許 1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4日1時43分許 6,780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 王怡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日先透過IG、LINE聊天取得信任,再介紹假投資平台FXCM福匯,佯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告訴人王怡仁投資,使告訴人王怡仁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8時7分許 5,000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王怡仁110年3月23日、5月17日警詢(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199至203頁、第205至207頁) ⒉告訴人王怡仁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229至233頁、第247至27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209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110年3月3日16時25分許 3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3日18時41分許 2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6 陸劍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先透過FB、LINE聊天取得信任,再介紹假投資平台華晟財富、鑫運金融,佯以投資MCK數字貨幣,詐騙告訴人陸劍華投資,使告訴人陸劍華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3日15時34分許 1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陸劍華110年4月23日、4月25日、5月2日警詢(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413至417頁、第419至425頁、427頁) ⒉告訴人陸劍華提供之對話紀錄(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3至9頁) ⒊告訴人陸劍華提供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491至49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一,第429至430頁、43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0年度偵緝字第1907、1908號起訴書 7 陳君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佯以網路投資平台誘使告訴人陳君蕊投資,至110年1月18日起開始出現系統錯誤,需要依指示操作匯款,詐騙告訴人陳君蕊,致告訴人陳君蕊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4時14分許 30萬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君蕊110年3月27日警詢(110年偵字42300號,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陳君蕊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0年偵字42300號,第26至2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42300號,第19至20頁、第23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110年度偵字第423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8 王瓊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佯以網路投資平台誘使告訴人王瓊微投資,至110年2月9日起開始有充值活動,需要依指示操作匯款,詐騙告訴人王瓊微,致告訴人王瓊微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晚間11時21分 3萬6,000元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王瓊微110年3月29日警詢(110年偵字25873號卷一,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王瓊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0年偵字25873號卷一,第355至359頁) ⒊網路投資平台交易紀錄(110年偵字25873號卷一,第3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偵字25873號卷一,第307至308頁、319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110年度偵字第258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9 陳宏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王雯靜」向告訴人陳宏鑫佯稱有投資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3日上午11時01分 9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5,030元,應予更正)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陳宏鑫110年4月3日警詢(111年偵字1838號卷二,第91至94頁) ⒉告訴人陳宏鑫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年偵字1838號卷二,第147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偵字1838號卷二,第10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18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於110年4月3日警詢筆錄稱匯款金額是55,030元,匯款單實際填載金額為9萬元,且匯款單填載時間為上午11時01分,經核對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顯示該交易時間為14:04分。 許雅淳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月間先透過IG聊天取得信任,再提供假投資平台Hotex,詐騙告訴人許雅淳,使告訴人許雅淳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0時30分許 10萬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許雅淳110年4月22日警詢(111年偵字9539號,第71至77頁) ⒉告訴人許雅淳提供之對話記錄(111年偵字9539號,第89至103頁) ⒊告訴人許雅淳提供之網銀轉帳記錄(111年偵字9539號,第8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偵字9539號,第79頁、第81、85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95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3月2日0時31分許 3萬9,300元 110年3月3日11時59許 10萬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3日12時許 3萬9,300元 曾馨意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提供假投資平Meta Trader4,詐騙告訴人曾馨意,使告訴人曾馨意誤信,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日22時52分許 3萬 被告溫微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曾馨意110年8月20日警詢(111年偵字9539號,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曾馨意提供之交易平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111年偵字9539號,第53至6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偵字9539號,第45至46頁、47頁、51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08465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17至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3627號函暨被告溫微澧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10年偵字30604號卷二,第25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95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3月3日1時45分許 2萬 被告溫微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