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4569號
TPHM,111,上訴,4569,2023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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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東華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
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72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 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撤回或捨棄上訴為訴訟法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 表示效果有所不同,被告撤回或捨棄上訴既係出於自由意志 而為之意思表示,上訴一經撤回或捨棄,即喪失上訴權,嗣 後不得再行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東華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於112年3月24日 送達法務部○○○○○○○○由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被告收受本案判決書後,於112年3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 向本院表示:「被告李東華因3月24日收到判決書誠心接受 判決,故放棄上訴,懇請長官准予早日入監服刑,如蒙恩准 ,實感德澤」,有申請執行狀可參,可見被告瞭解捨棄上訴 之意義並表示捨棄上訴之意思,則被告於112年3月27日具狀 捨棄上訴時,已生捨棄效力,並喪失上訴權。從而,被告於 112年4月1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主張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上訴,故提起本案上訴云云,然本件被告上訴權既已喪 失,按上說明,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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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