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196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96號被告陳燕貞等涉犯詐欺罪嫌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 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陳燕貞等涉犯詐欺罪嫌等案件,起訴意旨、原判決 認定被告陳燕貞等人以虛假合約、不實會計憑證之詐欺手法 ,致使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陷於錯誤,誤信 擔保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692萬4,500元(含營業稅) ,核算2,800萬元之授信額度,並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撥款 2,800萬元予第三人即參與人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地公司)。
㈡嗣經兆豐銀行以價金2,328萬元為基礎,重新核算核貸金額為 1,393萬元【計算式:(2,328萬元-折舊338萬元)x70%=1,39 3萬元】等情,有兆豐銀行112年3月15日函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二第55至57頁)。
㈢由上可知,因被告陳燕貞等人之詐欺犯行,致使第三人即參 與人大地公司獲取犯罪所得,第三人大地公司所有之1,407 萬元(計算式:2,800萬元-1,393萬元=1,407萬元),有可能 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 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96 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 法庭進行審理,第三人得自行到庭。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 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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