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玉盆
上列第三人即參加人因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黃錦城
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7號、104年度偵字第24066號暨追加起訴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 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 第1號、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事實欄附件五、附件 八(以下逕稱附件五、附件八)所示之「原審有罪部分之認定 」(詳本裁定附件)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即被告黃錦城為 弘兆錦公司(全名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分 別以弘兆錦公司名義得標如附件五之龍岡國小部分(即追加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國小「102年度教室環
境及設施修繕工程」案)之標案、及如附件八之新街國小103 年部分(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四)桃園市中壢區新街國 小103年「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標案編號:103005)採 購案),分別獲取不法利得74萬8,481元、87萬3,000元。被 告黃錦城於附件五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 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就附 件八部分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 事務圖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㈡承上述,本院認上開部分即第三人弘兆錦公司因被告黃錦城 實行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而持有前開之犯罪所得,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包括弘兆錦 公司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弘兆錦公司之程序主 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本 院認有依職權命弘兆錦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末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附件五【龍岡國小部分】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國小「102 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案)
1.黃錦城係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後, 下同)月眉路1段275巷10號,登記代表人為黃錦城之前妻蘇玉 盆,下稱弘兆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詹益鉅係桃園市中壢區 龍岡國民小學(下稱龍岡國小)校長,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 文書、財產、勞務、營繕、採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法辦理該校 採購案件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葉庠昇(原
名葉政昇)係以工程裝修設計為業,無建築師資格,與禾曜建 築師事務所(下稱禾曜事務所)為靠行關係。安力冠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安力冠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負貴 人為簡鉦哲(已歿,就其於本件所涉部分,均已經原審判決公 訴不受理確定,其前妻為鄭玫芳)。
⒉黃錦城於民國102年4月間,向龍岡國小校長詹益鉅提議,可爭 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後,黃錦城、葉庠昇、簡 鉦哲為改善校舍老舊問題之詹益鉅,雖均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 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定對廠商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同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制競爭;經同法第112條之法律授 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 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受 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不依法令辦理採購、不得意圖為私人 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招標、審標、決標、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 法令即應採取改正措施等規定,竟仍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 意聯絡,就龍岡國小「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備修缮工程採購 案」(標案編號:LG102007,下稱本採購案)為如下之綁標、浮 編等行為,並圖得私人不法利益。
⒊詹益鉅先接受不知情之謝禎滿之提議,在本採購索招標前,興 建作為本採購案施作範本之「示範教室」,黃錦城、簡鉦哲見 有綁標之機可趁,即於本採購案簽辦前之102年4、5月,議定 由黃錦城出資,簡鉦哲及謝禎滿等人施作之方式興建,簡鉦哲 並依黃錦城指示,以「示範教室」之預算作為基準浮編價額, 又綁入自己所慣用之金絲猴牌奈麗漆,而擬定經費概算表,供 詹益鉅簽辦本採購案用。示範教室完工後,詹益鉅即指示不知 情之龍岡國小總務主任李秀滿,於同年7月24日上網公告之本 採購案招標公告内,記載有意投標之廠商應在投標前至該校參 觀示範教室,藉此傳達本採購案已内定之訊息舆其他廠商知悉 。
⒋為取得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案(下稱本採購設計監造案),黃錦 城即指示不具建築師資格之葉庠昇,於102年6月1日以禾曜事 務所名義由具金額為8萬8,000元之報價單,親持至龍岡國小交 付與李秀滿。因須有3家建築師事務所之報價進行比價,黃錦 城另基於偽造印章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5、6月間之 某時,未經建築師許錦文同意,於不明地點盜刻上有「許錦文 建築師事務所」、「許錦文」刻面之印章,並蓋用於以「許錦 文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所偽造、報價金額為9萬4,000元之「10 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設計監造報價單」(報價日期1 02年6月2日)上。黃錦城再向不知情之「大偉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饒克偉,索取報價金額為9萬9,000元之報價單(報價日 期102年6月2日)1張。嗣黃錦城於102年6月6日前某時,持上 開關於許錦文、饒克偉建築師之報價單交與李秀滿(就其所偽 造關於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私文書部分,已籍此方式而行使, 致生損害於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李秀滿承詹益鉅指示,於1 02年6月6日簽辦本採購設計監造案之簽呈(檢附上開3份報價單 ),建議以報價最低之禾曜事務所為本案設計監造單位,經詹 益鉅批可以後,即未經政府採購之投開標程序(無證據證明有 何刻意規避採購程序情形),由禾曜事務所以8萬8,000元與龍 岡國小簽立本採購設計監造案合約,至於實質之設計監造工作 ,則由葉庠昇負責。
⒌葉庠昇明知黃錦城、簡鉦哲係以示範教室及特定部分品項綁標 且有浮編數額(如金絲猴牌奈麗漆、節能風扇、天花板輕鋼架) ,卻仍續以上開經費概算表進行規劃設計,而將本採購案預算 浮編至498萬3,856元,並以上開品項編制入以禾曜事務所名義 所出具之工程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說明及 規範等招標文件。葉庠昇因想緩解綁標之情,憑己意在上開綁 標項目之單價分析表内備註可用同等品。但葉庠昇雖對於本採 購案之投標須知第82點第3款、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7點所載, 投標廠商應至現場勘查示範教室以瞭解施工規格之相關要求有 綁標疑慮,仍決定予以加註。龍岡國小於102年6、7月間,將 本採購案招標文件函報桃園市政府獲准備查,並獲桃圚市政府 函准同意補助400萬元。之後本採購案於同年7月19日上網公告 ,同年月29日下午5時載止收件(其備標期僅10日),同年月30 日上午9時開標。
⒍在上開備標期間,有金典公司、展全公司及基業公司等3家廠商 曾致電葉庠昇詢問有關示範教室之事宜,然均經葉庠昇暗示已 有内定廠商,上開公司因而放棄投標;且黃錦城為達到政府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規定, 先與簡鉦哲共同基於詐術投標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簡鉦哲以自己擔任負貴人之安力冠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並受黃錦城所提要提高投標金額之要求,不為價格競爭,以 投標金額430萬4,600元填寫標單投標,押標金23萬元則由黃錦 城支付。簡鉦哲並商請不知上開詐術投標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詳情之鄭玟芳準備另家廠商陪標,而鄭玫芳明知翔翼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翔翼公司)負責人邱奕偉並未同意將該公司之 營業稅申報書等文件及公司大小章使用於本採購案,卻與黃錦 城基於偽造私文書及盜用印章之犯意聯絡,由鄭玫芳於不詳時 地填载投標文件並盜蓋「翔翼營造有限公司」、「邱奕偉」之 印文(投標金額437萬1,252元)於上,進而偽以翔翼公司名義
投標而行使之,押標金則由黃錦城支付,致生損害於翔翼公司 。因黃錦城規劃以其所實際經營之弘兆錦公司為主標,其亦以 弘兆錦公司名義投標(投標金额375萬元)。本採購案因此符合3 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形式,得以進入開標程序(本採購案僅有上 開3家公司投標)。詹益鉅身為本採購案承辦人負有監督採購案 之職權,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 等規定(即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内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反容任程序繼續進行,造成 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果由弘兆錦公司以375萬元得標。 開工後,黃錦城即將部分工程發包與簡鉦哲施作,嗣經龍岡國 小結算驗收,弘兆錦公司於102年10月25日如數獲付履約款。 經扣除成本後,黃錦城分得74萬8,481元之私人不法 利益。
附件八【新術國小103年部分】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四)桃園市中壢區新街國小103年「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標案編號:103005)採購案):⒈黃錦城、李輝雄、新街國小校長陳鍵源因就校方專科教室改善 之事,前已分割為體健教室及韻律教室2個採購案,先後發包 ,且明知違背法令,仍先後籍此2採購案,共同為對主管事務 圖利、及借牌投標又請他人陪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 為,並先後圖得黃錦城、李輝雄之私人不法利益(詳如原審判 決附件六、七),且明知校方於101年6月11日上網公告招標之 「校園廣播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已因廠商提出綁標異議而 廢標,非常清楚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同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 制競爭;經同法第112條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 公開之採購、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不 依法令辦理採購、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招標、 審標、決標、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即應採取改正措施等規 定,竟仍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就前已廢標之上開 「校園廣播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捲土重來,於103年改名為 「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為如下之 綁標、浮編等行為,並圖得黃錦城、李輝雄之私人不法利益。⒉就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事務(下稱本採購設計監造案),陳鍵源 、黃錦城、李輝雄合意由李輝雄承作後,黃錦城、李輝雄即向 陳振能借陳振能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未經政府採購之投開標 程序,與新街國小簽立「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案規劃設計廠
商委託契約書」【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至於實質之 設計監造工作,則由李輝雄負責。黃錦城、李輝雄竟以該事務 所名義,就本採購案以如原審判決書此部分附件附錄二所示之 手法綁標、浮編,嗣以該事務所名義將本採購案之預算書圖等 招標文件,交給新街國小。期間不知情之新街國小總務主任鍾 濟謙承陳鍵源之命,配合辦理公開招標等程序。⒊本採購案於103年3月19日上網公開招標,定於同年4月9日開標 。李輝雄與黃錦城為使本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所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規定,即共同基於借用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向威讓有限公司(下稱威讓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慶忠;高大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高大公 司)就本採購案投標之從業人員白正賢;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安力冠公司)之負貴人簡鉦哲(已歿,另經原審判決公 訴不受理確定);經營登峰裝潢行商號之黃義有,商借以各該 公司、商號名義參與投標,李慶忠、白正賢、簡鉦哲、黃義有 雖均無承攬本案及與其他廠商為價格上競爭之意思,仍各基於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予以同意而以 各該公司、商號名義投標於本採購案為陪標。黃錦城、李輝雄 並規劃以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黃錦城為實際負貴人,登記代 表人為黃錦城之前妻蘇玉盆,下稱弘兆錦公司)得標施作,而 於本採購案投標。陳鍵源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3、5、7款等規定(即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内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反容任程序 繼續進行,新街國小隨而開標、決標,終使弘兆錦公司以290 萬元得標,造成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弘兆錦公司履約後 ,黃錦城因而取得90萬元之私人不法利益,並依其與李輝雄之 協議,將其中2萬7,000元分給李輝雄為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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