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號
ULDV,112,訴,10,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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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啟祥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3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
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
訴狀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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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