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號
ULDV,112,補,83,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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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鄭裕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決兩造
間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因兩造間合建契約關係若不存在,原告
可取回本應提供合建即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由原告自行使用
收益,無庸履行合建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5,034,779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持
執行名義(按應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確定判決)對
原告強制執行,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200元【即門牌號碼
雲林縣○○市○○里○○路00巷0○00號建物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建物課
稅現值】,此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
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5,213,979元【計算式:5,034,779元
+179,200元=5,213,979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雲林縣斗六市林頭段) 面積 112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 鄭裕範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1305地號土地 19㎡ 25,500元 1/8 60,563元 2 1305-1地號土地 352㎡ 24,873元 42750/352000 1,063,321元 3 1306地號土地 1㎡ 25,500元 1/8 3,188元 4 1306-2地號土地 76㎡ 25,500元 1/8 242,250元 5 1307地號土地 71㎡ 25,500元 1/8 226,313元 6 1308地號土地 5㎡ 25,500元 0 0元 7 1308-2地號土地 53㎡ 25,500元 0 0元 8 1309地號土地 306㎡ 24,665元 1/8 943,436元 9 1309-1地號土地 61㎡ 24,600元 1/8 187,575元 10 1309-2地號土地 60㎡ 24,600元 1/8 184,500元 11 1309-3地號土地 58㎡ 24,600元 1/8 178,350元 12 1309-4地號土地 60㎡ 24,600元 1/8 184,500元 13 1309-5地號土地 62㎡ 24,600元 1/8 190,650元 14 1309-6地號土地 66㎡ 24,600元 1/8 202,950元 15 1309-7地號土地 68㎡ 24,600元 1/8 209,100元 16 1309-20地號土地 38㎡ 25,498元 1/8 121,116元 17 1309-21地號土地 329㎡ 25,215元 1/8 1,036,967元 合 計 5,034,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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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