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家銘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劉乾城(兼抵押權人)
債 權 人 呂春心
吳暉章
蔡亮典
許敏華
吳李招
柯少鈞
姚培立
蘇盟舜
鄭蓮茂
楊振文
黃國勛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佳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家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家銘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 債務人已受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 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許家銘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向本院 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債務人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揆諸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