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思行
相 對 人 日商井原築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上健二
上列聲請人與日商井原築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 亦有明文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 故如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93年 度台聲字第674 號、93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日商井原築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 第5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聲請人 之請求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號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查無其他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 由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