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安妮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相 對 人 劉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
字第6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核發如附件所示之111年度家護字第6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增加「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雲林縣○○鄉○○路00號)至少30公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