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劉雅文
非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相 對 人 劉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 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 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專屬 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 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酌定親權事件,未成年子女劉○○、劉○○之戶籍均 設在嘉義縣○○鎮○○里○○路00巷0號,亦均與聲請人同住在上 開戶籍地,此經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影本、未成年子女劉○○、劉○○之個人戶籍資料、雲林 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辦理酌定親權訪視報 告、嘉義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酌定親權與會面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是本件未成年子女 之住所地既在嘉義縣,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 由上開未成年子女現住所地轄區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