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867號
ULDV,112,司執,13867,202304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86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何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租金債權及查詢勞健保投保、郵局帳戶資料, 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台北 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