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86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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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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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何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租金債權及查詢勞健保投保、郵局帳戶資料,
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台北
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