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8號
債 權 人 王耀儀
債 務 人 李采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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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甲○○間關於未成年子女王聰勝會
面交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甲○○與未成年子女
王聰勝住所地均在臺南市安南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
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