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沈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86元,及其中28
,176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
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