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68號
ULDV,112,司促,236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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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467元,及自民國
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9%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0,311元,及自112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5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3,473元,及自112年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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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