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54號
ULDV,112,司促,2254,202304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侯連成即侯自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201元,及其中98
,001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95年4月6日止,按年息18
.25%計算之利息;自95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