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妍蓁
相 對 人 張鈞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杜文慧
上列本院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 號聲請人林妍蓁與相對人張鈞
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
13日下午4 時在斗六簡易庭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温文昌
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
勞動調解委員 廖玲巧
書 記 官 馬嘉杏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林妍蓁 (到)
相 對 人 張鈞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杜文慧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26,000元,給付方法:
當場轉帳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已收訖無誤
:林妍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對上開調解內容均須保密,不得洩漏第三人。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林妍蓁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杜文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馬嘉杏
勞動調解委員 廖玲巧
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
法 官 溫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