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1號
ULDV,112,勞小,1,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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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侯乃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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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