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臣宗
洪樹林
洪全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悅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771,896元(2903.64平方公尺x302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1,8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