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4號
ULDV,111,重訴,54,2023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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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裕範等18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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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