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7號
ULDV,111,訴,597,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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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黃儀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怡宣
被 告 吳高松

被 告 吳瑞德

被 告 黃素琴

被 告 吳佳鴻

被 告 吳讚發

被 告 吳玉美

被 告 吳庭儀

被 告 蕭映蓁即蕭月娥

被 告 張芯瑜

被 告 吳紹齊

兼 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 告 吳嘉聖

被 告 吳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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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