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12號
ULDV,111,訴,512,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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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興安宮

法定代理人 黃聖富

訴訟代理人 賴 頡 律師
被 告 林 㠶

黃鐔輝

吳茂雄

吳祥輝

吳新傑

吳嘉萍

許 桃

黃憲堂

黃朝琴

黃素卿

黃 却

林碧桃

黃金水

黃景朗

黃良吉

黃金瓶

黃立志

黃金村

鄭德盛

鄭文華

鄭美娟

鄭玉伶

鄭玉君


丁金葉

丁意如

丁奕

黃素貞

丁彥翔

丁翊修

王吳勤

黃文的

黃金葉

葉宏格

葉永

龐秀


林阿罕

林淑鳳

林麗月

陳黃素鑾

黃素雲

梅芳

蔡寶琴

吳正義

吳新惠

吳世彬

蔡彩雲


蔡美


蔡秋月

蔡萬清


蔡萬發

陳素女

蔡河安

蔡秀美


蔡書銀

蔡寶美

蔡寶雲

蔡寶珠

蔡金柱

葉金桃

蔡羿奉

蔡佳倪

鄭素慧

蔡駿霖

蔡婉均

蔡許娥

蔡明憲

蔡明宏


蔡明宗

蔡芷晴

吳 籠

吳桂

吳水

吳秀花

林坤遠

林昭慧

林昭霖

林嘉勝

林金成

王林碧霞

林素霞

林秀華

黃秋雲

蔡秋燕

蔡秋月

蔡文祥

蔡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共有人丁金城已歿),並指定民國112 年5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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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