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亮毅
池弘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
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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