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1號
ULDM,112,附民,71,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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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李前筠
被 告 高振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振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 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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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