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5號
ULDM,112,單聲沒,65,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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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榮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緩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 前總淨重0.7547公克、驗後總淨重0.7390公克),經送驗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9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52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 足認此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 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物品,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送 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0.7547公克、驗後總淨重0.739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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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