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2年度,98號
ULDM,112,六簡,9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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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6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
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 ,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 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不 因嗣後被告另犯販賣毒品案件又再次合併定執行刑而影響累 犯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 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致生罪責不 相當之情形,法院始得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避免再犯罪,卻更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其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釋 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60號
  被   告 吳宗漢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             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漢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1 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同 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第28號、第29 號、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23日凌晨2時許 ,在臺中市潭子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通緝犯,於同日上午8時 18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鎮○○路000號前查獲,復於同日上 午9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 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雲林縣警 察局斗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Z000 000000號)各1份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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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