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4號
MLDV,112,補,60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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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聯合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漢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鳳琴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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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