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林益基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祥等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林鴻祥、林正東、林招梅、林育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陳明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之基地及法定空地係分別位
於何筆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