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0號
MLDV,112,補,500,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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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嚴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月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
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繼承人鄭木林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
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鄭木林全體繼承人(含被代位人鄭茂男)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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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