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33號
MLDV,112,補,433,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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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鍾蟬伊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羅美雪


宋國樑
吳文月
廖盛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1,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1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被告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八德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占用面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羅美雪 1075-1 30,000元 5 150,000元 2 宋羅樑 1075-2 30,000元 4.95 148,500元 3 吳文月 1075-3 30,000元 1.7 51,000元 4 廖盛斌 1075-4 30,000元 1.74 52,200元 合計 40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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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