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4號
MLDV,112,補,424,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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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倪旻章
被 告 蘇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生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1,000元=2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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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