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3號
MLDV,112,補,283,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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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賴德沐

被 告 黃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
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127,533元,債權額
低於供擔保物價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
為準,經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422 15,500元 1/3 2,180,333元 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4,476 3,600元 1/18 895,200元 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2,095 3,600元 1/6 1,257,000元 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3,975 3,600元 1/18 795,000元 合 計 5,127,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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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