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242號
MLDV,112,苗簡,242,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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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古佳易
被 告 陳煒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64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
4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5日寄送至原告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而寄存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
至遲於111年12月5日24時許即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111
年11月25日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1份在卷可憑。然依卷
附之本院112年4月13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12年4月
13日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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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