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213號
MLDV,112,苗簡,213,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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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賴松田
被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 序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 達原告(本院卷第21、23頁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第25至35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依前揭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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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