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164號
MLDV,112,苗小,164,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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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仁隆
被 告 陳依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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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