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消債更,15,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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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建文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0年2月至112年2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聲請人111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0年2起,並補登至最新)。 4 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受扶養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數證明文件。 5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2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6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7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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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