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建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建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110 年度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建通之遺產管理 人,接任後積極管理與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形,依 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行為。茲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現由本 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6417號進行拍賣程序中,為維護聲請 人權益,認有就目前管理事務階段核定管理報酬之必要,以 利參與分配,爰請求酌定管理報酬及代墊費5,339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0年度繼字第9號裁定指定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等情 ,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報酬費用墊款及收支分 配計算表暨相關單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查閱110年度繼字第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裁定核閱無誤,自堪信 為真實。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職務並無應 進行複雜訴訟程序等事項,遺產項目及法律關係尚屬單純 ,及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近2年、聲請人所列各項管理行 為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30,000元。 另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現已支出代墊費用包括 規費145元、登報費用1,000元、郵資496元、影印費90元 、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手續費8元、公證費1,600元 、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5,339元之事實,亦據其提 出代墊費用收據各1份為憑。又聲請人主張墊付公示催告 聲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等情,本院已於110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中及本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 之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裁定中重複計算,是扣除上開聲 請程序費用2,000元後,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33,339元(計算式:30 ,000元+3,339元元=33,339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 ,除上開案件外,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 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