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0號
MLDV,112,司拍,20,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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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鋒
相 對 人 陳霆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范玲華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7日、110年1月19日將 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 元、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范 玲華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9 年5月5日、140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
(二)嗣債務人范玲華於110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 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0年1月26日起至125年1月 26日止,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經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詎借 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414,419元外,尚有 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范玲華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截至違約日 止,債務人除尚欠本金149,268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 等未清償。又相對人陳霆儒於111年4月22日因買賣取得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



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暨雙掛號回執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3月25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東庄 1619 33 7857/330000 2 苗栗縣 頭份市 東庄 1636 127.54 全部 3 苗栗縣 頭份市 東庄 1642 1301.59 3499/1321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0 東庄段1636地號 頭份市○○里00鄰○○路000巷00號 一般服務業、RC造 一層:62.64 二層:68.66 三層:56.64 合計:187.94 陽台:6.69 平台:7.98 雨遮:1.2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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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