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39號
MLDV,112,司促,2639,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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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債 務 人 李憲明


李林送美

一、債務人李憲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653元,
及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112年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並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279
8計算之利息,並以年息百分之1.71192計付違約金,如對其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林送美清償之。
二、債務人李憲明應向債權人給付1,326,653元,及自民國112年
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0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李林送美清償之。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李憲明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林送美清償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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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