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3,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洪國賓於1.民國109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
1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
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8,684元整,及前述
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037元整,及前述約定
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
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
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
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4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684元 洪國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037元 洪國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684元 洪國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5037元 洪國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