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徐年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516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年寶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