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1號
MLDV,112,司促,1941,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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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芮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巫智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2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 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 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扶養費,並提出LI NE對話紀錄及存證信函為證,然觀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並 未提及兩造有無撫育任何未成年子女及其姓名等,再者,LI NE對話紀錄未顯示對話人之姓名,難以釋明對話人即為債務 人,尚難釋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扶養費之情事,另存證 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 縱其提出該紙存證信函仍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復未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請求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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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