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367號
原 告 謝舜賢
謝舜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李振雲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李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十六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