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范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黃天煌
訴訟代理人 黃芷嫻
被 告 范文彬
范文治
范文章
范揚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源機所遺如附表一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范文彬、范文章、范揚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源機於民國84年6月27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4筆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 之子孫,就系爭遺產之持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已依法 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迄今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且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黃天煌、范文治於言詞辯論時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 案。被告范文彬、范文章、范揚鴻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源機於84年6月27死亡,遺有系 爭遺產,訴外人即黃源機之配偶黃徐桃妹於同年8月4日死亡 ,故系爭遺產應由黃源機之子女被告黃天煌與訴外人范黃未 妹各繼承1/2;嗣范黃未妹於86年2月3日死亡,范黃未妹所 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1/2,應由訴外人即范黃未妹之配偶范 秋榮及其子女即原告、被告范文彬、范文治、范文章、范揚 鴻等6人再轉繼承,各繼承系爭遺產之1/12;又范秋榮於89 年10月9日死亡,被告范文章拋棄對范秋榮之繼承權,是范 秋榮就系爭遺產之1/12持分則由原告、被告范文彬、范文治 、范揚鴻等4人繼承,從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詳如附表二。上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12月 13日板院通民勇繼字849號函、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戶 籍謄本為證(110年度訴字第81號卷第23至24、63至88頁) ,且為被告黃天煌、范文治所不爭執,而被告范文彬、范文 章、范揚鴻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 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按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公同
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參酌本件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 禁止分割系爭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提起本件分 割遺產訴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 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經現場履勘、測量,考量地上物經濟價值不高,兼顧分割後 土地之通行需求,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詳如附件一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111年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件二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 所112年3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告黃天煌、范文治亦同 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而被告范文彬、范文章、范揚鴻經 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案應屬妥適,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 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標的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1.92㎡ 全部 如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黃天煌分得907地號、范文彬分得907-1地號、范文治分得907-2地號、范淑英分得907-3地號、范揚鴻分得907-4地號、范文章分得907-5地號 2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43㎡ 全部 如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黃天煌分得A及A1部分、范文彬分得B及B1部分、范文治分得C及C1部分、范淑英分得D及D1部分、范揚鴻分得E及E1部分、范文章分得F及F1部分 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910㎡ 全部 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4,410㎡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持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范淑英 5/48 1/10 2 黃天煌 1/2 1/2 3 范文彬 5/48 1/10 4 范文治 5/48 1/10 5 范文章 4/48 1/10 6 范揚鴻 5/48 1/10 附件一、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件二、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