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智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2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35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崔智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崔智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 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4日14時許,見陶麒安在通訊 軟體LINE上的匿名群組表示欲收購線上遊戲「天堂2M」之虛 擬遊戲貨幣「鑽石」,便以LINE暱稱「Eddie」向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3樓之2之陶麒安聯繫,向其佯稱欲以新臺幣( 下同)3萬元代價出售虛擬遊戲貨幣鑽石云云,陶麒安因此 陷入錯誤,願匯款3萬元,崔智遠隨即再以LINE暱稱「Eddie 」向吳孟澤(原名:吳育韓)聯繫,向其佯稱欲以3萬元代 價,購買線上遊戲「天堂2M」之虛擬遊戲貨幣鑽石6萬云云 ,吳孟澤因此陷入錯誤,於110年8月15日16時30分許,提供 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帳號(下稱本案帳戶)供崔智遠匯款使用。崔智遠隨 即於同日16時30分許,將本案帳戶轉給陶麒安匯款,而於同 日16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買賣價金至本案帳戶,崔智遠復 以陶麒安所匯款項向吳孟澤佯稱:該筆款項為購買虛擬遊戲 貨幣鑽石之價金云云,使斯時在臺南市之吳孟澤因此誤以為 上開入帳款項來源正當、合法,便將虛擬遊戲貨幣鑽石6萬 轉給崔智遠,崔智遠因此自吳孟澤詐得虛擬遊戲貨幣鑽石之 財物,及自陶麒安詐得免除債務即「免予支付購買虛擬遊戲 貨幣鑽石價款給吳孟澤」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足以生損害 於陶麒安。嗣陶麒安匯款後,遲未收到虛擬遊戲貨幣鑽石, 始知悉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崔智遠於本案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調解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 告進行「三角詐欺」,即利用不同之買賣事由,對告訴人陶 麒安及被害人吳孟澤營造各自之金流及物流,使被害人吳孟 澤誤以為其買賣價金已獲履行,而交付虛擬遊戲貨幣鑽石6 萬予被告,被告則自始無交付虛擬遊戲貨幣鑽石予告訴人陶 麒安之真意,而以上開詐術對告訴人陶麒安行騙,因此自被 害人吳孟澤詐得「虛擬遊戲貨幣鑽石」之財物,及自告訴人 陶麒安詐得免除債務即「免予支付購買虛擬遊戲貨幣鑽石價 款給吳孟澤」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又被告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 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然該罪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且本院審理時亦已告知被 告有另構成詐欺得利罪之罪名(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足 以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㈡爰審酌被告為獲取財物、不法利益,向告訴(被害)人施以詐 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因此自被害人吳孟澤詐得「虛擬遊戲 貨幣鑽石」之財物,及自告訴人陶麒安詐得免除債務即「免 予支付購買虛擬遊戲貨幣鑽石價款給吳孟澤」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所為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對民眾及社 會交易產生危害,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 與告訴人陶麒安達成調解,並依約給付完畢,有調解筆錄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37至38頁),復參酌被告曾因詐 欺取財案件(與本案情節相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在案,有上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7至13 3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 及告訴人陶麒安對於本案之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37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陶麒安,應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吳孟澤亦已取得出售虛擬遊戲貨幣鑽石之價金,如
再宣告沒收及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126號
被 告 崔智遠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0 段0000巷00弄0號3樓 居苗栗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崔智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8月14日14時許,見陶麒安在通訊軟體LINE上的匿名 群組表示欲收購線上遊戲「天堂2M」之虛擬遊戲貨幣「鑽石 」,便以LINE暱稱「Eddie」向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之2之陶麒安聯繫,向其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代價 出售遊戲貨幣鑽石云云,陶麒安因此陷入錯誤,願匯款3萬 元,崔智遠隨即再以LINE暱稱「Eddie」向吳孟澤(原名: 吳育韓)聯繫,向其佯稱;欲以3萬元代價,購買線上遊戲 「天堂2M」之遊戲貨幣鑽石6萬云云,吳孟澤因此陷入錯誤 ,110年8月15日16時30分許,提供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下稱本案 帳戶)供崔智遠匯款使用。崔智遠隨即於同日(15日)16時3 0分許,承前詐欺之犯意,將本案帳戶轉給陶麒安匯款,陶 麒安因此陷入錯誤,而於同日(15日)16時32分許,匯款3 萬元買賣價金至本案帳戶,崔智遠復承前詐欺之犯意,以陶 麒安所匯款項向吳孟澤佯稱:該筆款項為購買遊戲貨幣(鑽石 )之價金云云,使斯時在臺南市之吳孟澤陷於錯誤,其確認 收受該筆款項後,便將遊戲貨幣(鑽石)6萬轉給崔智遠。嗣 陶麒安匯款後,遲未收到遊戲貨幣(鑽石),始知悉受騙,報 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陶麒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崔智遠於警詢及偵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崔智遠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吳孟澤於警詢之供述 2.證人吳孟澤提供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崔智遠以購買遊戲貨幣鑽石為由,使吳孟澤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做為網路遊戲遊戲貨幣交易帳戶使用,而吳孟澤確認收款後,將遊戲貨幣鑽石6萬交付被告崔智遠之事實。 3 1.告訴人陶麒安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陶麒安提供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遭被告詐欺並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伺服器【帝凡安諾06】角色【自揽汽钹檗】基本資料及登出入紀錄、交易紀錄、伺服器【帝凡安諾06】角色【健達出奇蛋】基本資料及登出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第54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刑事簡易判決 佐證被告曾以同樣三方詐欺手法詐騙之事實。 二、核被告崔智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