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RIYANTO(中文姓名:哈利,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ARIYANT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HARIYANTO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 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見偵卷第6頁);犯罪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之態 度;另參以本案係被告初次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 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駕車前 飲用之酒類為蔘茸酒、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電動二輪 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 ,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 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 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 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 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 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 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 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為印尼籍之外國人,雖因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 之前案紀錄,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 會安全之虞,本院審酌上情及被告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 品行、生活狀況各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5號
被 告 HARIYANTO(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ARIYANTO(中文譯名:哈利)於民國112年3月23日18時許 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苗栗縣○○鄉○○路000○0號宿舍飲用蔘 茸酒1杯後,於同日22時35分許,騎乘電動二輪車外出。嗣
於同日22時43分許,行經同鄉中正路與大同路交岔路口處時 ,因違規未配戴安全帽遭警攔查後,員警發現HARIYANTO身 上散發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2時46分 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ARIYANT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 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 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員警職務報告及苗栗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證據資料 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 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