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清鍵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丁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清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清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邱清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除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 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 罪之犯罪態樣類似,均係將其帳戶交予同一詐欺犯罪者並依 指示提款,附表編號2之部分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斟 酌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暨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 限,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五、另被告本件所犯各案之案,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 於裁量各案所處之刑時,已考量上開情節,從寬酌定,故顯 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 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內)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內)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2日,共7次 110年9月24日 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34號、第135號、第136號、110年度偵字第4402號、第4607號、第4738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46號、第4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第6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279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年月日 111年3月18日 112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第6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279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4月26日 112年3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76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71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21號 編號1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83號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