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1318號
MLDM,111,苗簡,131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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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逸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8
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逸名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一)及 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及增列如下 :
㈠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 凌晨3時」均應更正為「凌晨2時47分許」;附件一犯罪事實 欄一第5行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不詳槍枝」均應 更正為「空氣槍」;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及附件二犯 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致」均更正為「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使」;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及附件二犯罪事實 欄一第5行之「心生畏懼」後均應補充「,致生危害於安全 ,」。
㈡證據名稱增列「被告徐逸名、同案被告廖煥國於審理中之自 白、苗栗縣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廖煥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㈢追加起訴及併辦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無從論以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惟仍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併辦意旨 書就被告移送本院併辦審理部分,因與被告本案經認定有罪 之部分屬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 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 紛,率爾與他人持空氣槍恐嚇告訴人郭巨喬,使其心生畏懼 ,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前於 5年內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受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及坦承 犯行之態度,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 切情狀(見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318號卷第47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經鑑定不具殺傷力(未貫穿鋁板)之空氣槍1 枝(含彈匣1個)、BB彈1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號卷第59頁),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在卷可稽(見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卷第117至118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㈦追加起訴及併辦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部分。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3月22日當庭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有 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第80、87頁), 依上開規定,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追加起訴及併辦意 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空氣槍(含彈匣1 個) 1枝 2 BB彈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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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