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45號
MLDM,111,交附民,45,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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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即 被 告 詹崇銘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即 原 告 陳萬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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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