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64號
MLDM,110,簡附民,64,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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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黃瑞秋

訴訟代理人 張献明

被 告 黄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98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
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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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